当前位置:首页 >公示公告

伊春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和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1-03  来源:法制科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关于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黑政转发〔2017〕3号)文件要求,伊春市卫生计生委决定规范和取消2项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今后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一、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报告

对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的,申请人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可对产品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二、 提交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所需的验资证明

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